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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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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杰与被告曾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140号 原告刘杰,男,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曾成,男,31岁,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曾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140号

原告刘杰,男,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曾成,男,31岁,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被告曾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

审判员 付 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