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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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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立阳诉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松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刘松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立阳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松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刘松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立阳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松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和立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义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