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2030号 委托代理人马红旗,该单位员工。 被告盛鹏勃。 被告王方方。 被告张现华。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盛朋勃、王方方、张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本院给予原告七天时间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期间过后,原告仍未能提供,致应诉手续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予以退还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凤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