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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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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功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被告杨功尚。 本院受理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功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功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

被告杨功尚。

本院受理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杨功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功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功尚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