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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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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玉新、杨永涛、李风仙与被告马金喜、鄢陵县顺兴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0830号 原告杨玉新,男,汉族,1961年12月19日生。 原告杨永涛,男,汉族,1987年6月5日生。 原告李风仙,女,汉族,1964年6月23日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柏军营、佟亚丽,河南平允律师事务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0830号

原告杨玉新,男,汉族,1961年12月19日生。

原告杨永涛,男,汉族,1987年6月5日生。

原告李风仙,女,汉族,1964年6月23日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柏军营、佟亚丽,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金喜,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生。

被告陵县顺兴客运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鄢陵县城建新街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址:许昌市议台路19号。

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玉新、杨永涛、李风仙与被告马金喜、鄢陵县顺兴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许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玉新、杨永涛、李风仙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柏军营、佟亚丽、被告人保财险许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金喜、鄢陵县顺兴客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日17时许,杨玉新、杨永涛、李风仙乘坐马金喜驾驶的豫K71932号大型普通货车返回漯河,该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漯河市郾城区漯西路后赵村时发生侧翻,造成杨玉新、杨永涛、李风仙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金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玉新、杨永涛、李风仙无责任,豫K71932号车在人保财险许昌公司投有保险,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杨玉新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64.78元,赔偿原告杨永涛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8962元,赔偿原告李风仙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1067元,三原告总计36694元,扣除马金喜已支付的7000元,要求赔偿296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金喜和顺兴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人保财险许昌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误工、护理期限过长,标准过高。2、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17时许,马金喜驾驶豫K71932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漯河市郾城区漯西路后赵村口处时发生侧翻,造成车损及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漯河市交警支队第三执勤大队作出的漯公交认字(2014)第1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金喜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坐人杨玉新、杨永涛、李风仙等人无责任。

杨玉新因该事故受伤于2014年10月2日去漯河市中心医院就诊,并于2014年10月4日入住漯河市中心医院,2014年10月9日出院,住院5天,支出医疗费3496.99元(含门诊费用),2014年10月31日在漯河市中心医院支付门诊费用216.8元,2014年11月1日在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劳动服务公司医药门市部支付药费96元。漯河市中心医院为杨玉新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证明上均显示注意休息2周。

杨永涛因该事故受伤于2014年10月2日去漯河市中心医院就诊,并于2014年10月3日入住漯河市中心医院,2014年10月15日出院,住院12天,支出医疗费7227.6元(含门诊费用),2014年10月17日在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支付检查费600元,2014年10月24日在漯河市中心医院支付门诊费用649.1元,杨永涛还提供了一张漯河市翟庄杜家庭骨折诊所2014年10月16日的交款收据,其上显示杨永涛支付中药费260元。漯河市中心医院为杨永涛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证明上均显示注意休息2月。

李风仙因该事故受伤于2014年10月2日去漯河市中心医院就诊,并于2014年10月4日入住漯河市中心医院,2014年10月14日出院,住院10天,支出医疗费6696.74元(含门诊费用)。漯河市中心医院为李风仙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证明上均显示注意休息2周。李风仙的住院病案首页上显示,退休。

漯河市日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9日出具的证明上显示,杨玉新任销售部业务,月薪3226.2元,因10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从2014年10月2日起,请假1个月,请假期间停发工资。该公司的工资表上显示杨玉新2014年7、8、9月的实发工资均为3226.2元。杨玉新同时提供了该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杨玉新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西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2014年11月5日出具的证明上显示,杨永涛是我公司员工,自2012年8月入职以来,一直在我公司工作,自2014年10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以来,因其三个月内无法正常上班,我公司将停止向其发放工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家庙支行2014年11月5日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杨永涛2014年7、8、9月份工资分别为3367.4元、3459.53元、3491.39元。杨永涛同时还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杨永涛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漯河市清上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9日出具的证明上显示,李凤仙月薪3365.00元,因10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从2014年10月2日起,请假2个月,请假期间停发工资。该公司的工资表上显示李凤仙2014年7、8、9月的工资分别为3242元、3365元、3142元,李风仙同时还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李风仙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漯河市日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9日出具的证明上显示,我公司职工姜河,任销售部业务,月薪3126.2元,因同事杨玉新10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受同事杨玉新请求护理病人,请假3个月,请假期间停发工资。该公司的工资表上显示姜河2014年7、8、9月的工资均为3126.2元,同时还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姜河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漯河市日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9日出具的证明上显示,我公司职工李昌付,任销售部业务,月薪3226.2元,因朋友杨永涛10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受杨永涛请求护理病人,请假3个月,请假期间停发工资。该公司的工资表上显示李昌付2014年7、8、9月的工资均为3226.2元,同时还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李昌付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漯河市日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9日出具的证明上显示,我公司职工杨永杰,任销售部业务,月薪2926.2元,因10月2日母亲发生交通事故住院,需护理,请假3个月,请假期间停发工资。该公司的工资表上显示杨永杰2014年7、8、9月的工资均2926.2元,同时还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杨永杰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庭审中在人保财险许昌公司问及李风仙的单位时,李风仙称其单位为漯河益康食品有限公司。

豫K71932号车的登记所有人是鄢陵县顺兴客运有限公司,该车在人保财险许昌公司投有每人(座)责任限额为4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7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6日24时止。

三原告称事故发生后,马金喜向其支付过7000元。

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每天66.82元。

本院认为,对于漯河市交警支队第三执勤大队作出的漯公交认字(2014)第1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其认定的事实及结论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