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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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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802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802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生。

被告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