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540号 原告葛运强,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51号院17号楼3单元8号。 被告王素琴,女,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51号院17号楼3单元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运强诉被告王素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运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运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