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贾红耀,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桑利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山与被告杨四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德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德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德山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杰 审 判 员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