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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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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庆范与被告张艳芳、甄会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139号 原告胡庆范,男,汉族,1951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光亚,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艳芳,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甄会如,女,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139号

原告胡庆范,男,汉族,1951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光亚,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艳芳,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甄会如,女,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范与被告张艳芳、甄会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庆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庆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庆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胡庆范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杰

审 判 员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关利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