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139号 原告胡庆范,男,汉族,1951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光亚,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会如,女,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范与被告张艳芳、甄会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庆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庆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庆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胡庆范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杰 审 判 员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关利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