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一初字第251号
委托代理人吕涛,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孙鹏飞,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宏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罗会霖,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瑞,男。
原告李有才诉被告临颍县邮政局、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鸿福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有才及其诉讼代理人吕涛,被告临颍县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胡宏伟、被告河南鸿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瑞均已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有才诉称:原告在1994年10月份被邮政局招为邮政员员工(当时邮政和电信是一家,称为邮电局),并在王岗镇杓李村建邮政站,主要业务是发展邮政储蓄、投递邮件。工作到1996年邮电分营,当时王岗支局负责人是夏焕岭。1996年临颍县邮电局分营后,原告从事工作分类属邮政业务,主要业务是发展邮政储蓄业务、投递邮件等。2007年邮政局与我续签了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金等,2012年被告与我继续签定了劳动合同,原告在邮政局从事投递员工作岗位上一直干到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认为我的年龄大人老了无用了,单方面把我工作停止了。原告依据事实和法律,我在邮政局工作长达20年之久,其付出了毕生的精力和心血,且签订有劳动合同且支付我有工资、缴纳有养老金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办法规定我已经符合退休条件,我应享受被告为我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为了权益我申请到仲裁部门裁决,临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仲案字(2014)04号’裁决不予受理我不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起诉,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起诉。
被告临颍县邮政局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07年以前属于委托代办,之后由鸿福公司派遣到我单位工作,我单位只是用人单位,因此,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被告鸿福公司辩称:原告是我公司派遣到邮政局工作的,原告的工资、保险、均由我单位履行义务,他是我公司的员工。
原告李有才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供了以下证据:身份证一份;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及送达回证;夏红旗、刘松纪、夏焕岭三人证言各一份,并附身份证,证明06年从事投递工作,96-03为协储工作;邮政局文件一份、管理办法一份;夏焕岭证明94年被招用,文件证明接受邮政局处理获得报酬;95年到01年的投递邮件清单及开销户登记本、工资单、邮储上交凭条、代办营业日报单共壹拾陆页,证明95年到01年详细业务,证明与被告邮政局具有劳动关系;2013年1月-2014年5月的工资发放对账单、存折,证明邮政局发放工资的情况,且证明具有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卡,证明邮政局为原告办理了社保卡;2000年代办邮政局业务合同(原件),证明自2000年与邮政局签订业务劳动合同;原告的体检档案一份,体检单位为邮政局,同样证明劳动关系;河南省在职职工养老保险查询表,证明问题与保险卡一样。共拾组证据。
被告临颍县邮政局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以下证据:1、委托代办邮政业务协议书两份,证明双方建立的是代办关系,并非劳动关系;2、河南省在职职工养老保险查询表,证明2007年至2014年李有才与鸿福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3、鸿福公司与李有才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一份续签劳动合同、鸿福公司与临颍县邮政局签订的派遣协议一份,证明邮政局与洪福公司签订了派遣协议,由鸿福公司自07年派遣李有才到邮政局工作。
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双方为改善当地的邮政服务工作,方便群众用邮。经双方协商同意,李有才于1995年起为临颍县邮政局代办邮政业务,包括投递、储蓄等业务。后于2000年11月13日签订一份《代办邮政业务合同》,约定如下: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下列邮政业务,1、出售邮票、邮资信封、明信片;2、收寄国内平常、挂号邮件、国际平信;3、开发兑付普通汇票;4、收订、零售邮发的报纸期刊;5、收寄投递包裹;6、投递报刊和平常、挂号邮件(包括按给据邮件手续投递的各种邮件领取通知单);7、其他邮政业务。二、甲方应负的责任,1负责教会并指导乙方办理第一项规定的邮政业务;…;…;发给乙方代办邮政业务的招牌、信箱、日戳、夹钳、计量器具、油墨、业务执据、单式、投递工具及其他邮政专用品(以上用品属邮政企业所有,不需发给的签订合同时应予划销);5乙方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6、按照规定付给乙方代办邮政业务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以附件形式列明。三、乙方应负的责任,1、负责提供代办邮政业务所必须的房屋、场地、办公用具;…;8、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四、甲方付给乙方的代办邮政业务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于次月支付。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如双方同意继续办理,应重新签订合同。2006年2月25日双方签订《委托代办邮政业务协议书》一份,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内容:委代办邮政业务项目和范围;甲方责任1、负责委代办人员的培训、教育、技能鉴定等工作;2、按标准付给乙方代办手续费;…。乙方责任…;2、按照邮政业务规章制度办理代办业务,接受邮政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代办费支付方式,次月15日前,按乙方上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代办费,代办费以货币形式支付。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乙方的各种社会保险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由乙方自行缴纳;…。2007年12月1日,河南鸿福与李有才签订劳动合同(编号D-13768)一份,劳动合同内容: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从2007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其中使用期为2个月。第二条甲方根据与临颍县邮政局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签订方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从事投递岗位(工种)工作派遣期限为一年,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临颍县。第十条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为周期在20日前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甲方也可委托用工单位代为发放乙方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合同期满,根据工作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一份,内容:甲乙双方于2007年1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编号D-13768)于2008年11月30日到期,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合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原合同一致。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续订合同期限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终止。河南鸿福公司和临颍县邮政局于2011年12月1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一份,内容:…。第三条派遣劳务工的数量,乙方向甲方派遣177人;第四条派遣劳务工的条件及试工要求,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各岗位、工种的具体用工条件派遣人员。对新派遣的劳务工,执行6个月的试工期;第五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9年,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2011年12月1日,河南鸿福公司与李有才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编号D-201207392)一份,劳动合同内容:除合同期为3年,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从事投递岗位(工种)工作派遣期限为3年,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其他合同内容与(编号D-13768)基本相同。河南鸿福公司自2007年12月起为李有才办理、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2014年5月止。李有才在派遣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700元左右。2014年4月份用工单位临颍县邮政局以李有才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将李有才按退工进行了处理。河南鸿福公司即以李有才年龄超过六十周岁,无法继续使用为由,停止了李有才的工作。但因交接问题,李有才实际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是2014年8月份,李有才的工资存折中2014年8月29日有存入工资705元的记载。2014年9月10日,李有才以临颍县邮政局为被申请人,向临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定临颍县邮政局为李有才办理退休手续;补缴1994年10月至2007年12月社保费;补发停止工作至领取养老金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临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临劳仲案字(2014)0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李有才不服该通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颍县邮政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补缴相关社保费;补发停止工作至领取养老金期间的工资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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