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204号
原告龚香民,女。
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培博,男。
负责人朱富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长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香民诉被告胡培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香民于2015年9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香民与被告胡培博、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香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龚香民负担。
审判员 夏庆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