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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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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英诉曹小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0170号 原告刘保英。 被告曹小兴。 原告刘保英诉被告曹小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保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小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0170号

原告刘保英。

被告曹小兴。

原告刘保英诉被告曹小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保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小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保英诉称:2011年12月16日,被告购买原告的纸板,并拖欠原告纸板款,被告每次只给原告几千元,几年来原告数次要账,被告共支付原告5万多元货款,下欠19240元未付,原告为维护权益,诉至本院,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纸板款192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诉请,提交欠条一份,内容:欠条,今下欠保英纸板款:计柒万玖仟贰佰叁拾贰元正,振兴纸箱厂,曹小兴,2010年12月16号。在本张欠条上,原告书写欠条以来多次还款的记录,截止到本院开庭为止,原告认可被告多次还款,但尚余9240元未归还,原告当庭变更要求被告偿还下余9240元款项。

被告曹小兴未到庭未答辩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6日,被告曹小兴给原告刘保英书写欠条一份,内容:欠条,今下欠保英纸板款:计柒万玖仟贰佰叁拾贰元正,振兴纸箱厂,曹小兴,2010年12月16号。在该欠条出具后被告曹小兴多次还款,且在本院受理后被告又还款1万元,共计还款70000元,现还下欠9240元。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曹小兴给原告刘保英出具欠条一份,作为债权人的刘保英有权要求被告曹小兴偿还欠款。另外,原告认可经过被告的多次还款,被告曹小兴仍下欠9240元未偿还。对此,原告提供有被告曹小兴书写的欠条作为证据。故,对原告刘保英与被告曹小兴之间存在欠款9240元的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刘保英要求被告曹小兴偿还924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小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其对自身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小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保英欠款9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0元,由被告曹小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