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2003号 原告于淑伟。 被申请人:陈彩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伟诉被告陈彩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淑伟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淑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淑伟撤回对被告陈彩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淑伟承担,保全费1270元退回原告于淑伟。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