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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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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662号 原告乔某某。 被告王某。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662号

原告乔某某

被告王某

原告乔某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5年在外打工时相识,2009年6月9日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生育一子某甲(现年9周岁),2012年生育一子某乙(现年3周岁)。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我发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对家庭不管不问,不再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早日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7月份相识并自由恋爱,2006年10月7日生育长子某甲。原、被告于2009年6月9日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后于2012年10月21日生育次子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7月10日,原告乔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被告王某没有责任心,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经常打牌赌博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爱护,注重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共同维护美好和谐的家庭生活。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应该及时进行沟通,以化解双方的分歧和矛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经过相互的了解后办理结婚登记,且生育有两个儿子,足以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不同的意见和看法而发生争执在所难免,但是双方应当注重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发生矛盾及时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沟通消除之间的矛盾,避免造成夫妻之间感情的淡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对夫妻感情没有足够的重视,在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没有积极沟通,造成双方夫妻感情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但不能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的破裂。而原告在庭审中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