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0492号 负责人郭跃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贺启,该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蔡桂荣。 被告吴军民。 被告吴拥军。 委托代理人吴磊成,系二人侄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以下简称源汇农行)诉被告蔡桂荣、吴军民、吴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的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汇农行的委托代理人程贺启,被告蔡桂荣、被告吴军民、吴拥军的委托代理人吴磊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汇农行诉称:2010年3月11日,吴社民、吴军民、吴拥军三人向我行申请小额农户贷款,并采用三户联保担保方式,准予对吴社民发放自助循环小额农户贷款4万元,额度有效期为2010年3月11日至2013年3月10日,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单笔借款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13年9月10日。2010年3月11日、2011年3月8日、2012年3月8日吴社民三次借款均按季结息到期还本。2013年3月7日我行又为吴社民发放了4万元小额农户贷款,利率为7.84%,方式为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请求判令被告蔡桂荣归还贷款本金4万元及被告全部偿还之日按约定的利息。被告吴军民、吴拥军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蔡桂荣辩称:第一次去签名,我也不知道是干什么,只是在办公室签字,这几年都不知道,丈夫借款的事我知道,借了4万元。 被告吴军民辩称:确实贷款了,但是实际用款人是吴社民,只在第一次贷款时签过名,贷款一个是4万元,一个是3万元,这些钱我没有用,都是吴社民用的,中间换手续也不知道。 被告吴拥军辩称:我第一次贷款时签名了,其他时间没有再签过名字。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日,吴社民、吴军民、吴拥军三人签订了农户联保小组联保承诺暨借款申请书。该申请书约定:“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为促进各农户家庭共同致富,我们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为成员向贵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联保小组指定吴社民作为组长,负责协调成员内部关系,督促各成员履行约定义务,并协助清收成员欠款。我们全体成员向贵行郑重承诺:1、在小组任一成员最高授信额度申请符合贵行条件且经贵行审批同意后,其他联保成员无条件共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包括最高额保证担保),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最高授信额度、用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均以信贷业务合同记载以及贵行业务系统电子数据交易记录为准。2、对各成员的最高授信额度申请或该额度下的具体借款申请,如果不符合贵行的条件或要求时,贵行有权拒绝提供借款或者调减额度;任一成员违反本承诺或信贷合同义务,或者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时,贵行有权对全体成员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履行担保义务及其他措施。3、诚实守信,不以联保方式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或任何其他理由,拒绝提供担保或违反合同;在各成员贷款本息全部归还完毕之前,不实施任何可能降低本人偿债能力的行为;发现其他成员实施任何可能有损偿债能力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偿债能力下降的情况,即时告知贵行。4、本承诺一经签名即生效,决不反悔或撤销,在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不退出联保小组。否则,任何受损方均可要求违反承诺者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贵行有权将各成员违约行为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必要时还可公告催收。”同时还约定,吴社民申请最高授信额度为4万元、吴军民申请最高授信额度为3万元、吴拥军申请最高授信额度为0.3万元,3人申请授信期限均为3年。同日,吴社民、蔡桂荣夫妇二人向源汇农行出具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书,申请贷款额度4万元。 2013年3月11日,吴社民、吴军民、吴拥军与源汇农行签订合同编号为41119201111149620号《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吴社民、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保证人吴军民、吴拥军。借款:1.1本合同款别条款所约定的最高额可循环借款额度,系指在款别条款约定的,借款额度有效期内,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本金的余额最高限额。在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借款,但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1.2在上述额度有效期和借款额度余款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但借款人需提出申请,但贷款人同意后方可用款。各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贷款人相关凭证记载为准,凭证未记载事项,以本合同及贷款业务系统相关交易记录为准。1.3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在上述借款额度和有效期内,贷款人有权依据情况随时调整、暂停或终止使用借款额度,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使用的借款自动失效。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并……借款担保:9.1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形成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度保证担保……。9.2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9.3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式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9.4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起二年,……9.10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的,借款人有权在按从保证人在农业银行开之的任一帐户中划款。9.11保证人同意下列事项变更时无须通知保证人:(1)在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借款额度范围内,借款人调整、暂停、终止借款人借款额度或者恢复、借款人借款额度的……(3)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申请、划款或者还款方式发生变更的……。违约责任:……10.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分至伍拾计收罚息,直到本息清偿完毕为止。……”款别条款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元整,额度有效期为2010年3月11日至2013年3月10日,借款额度项下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壹年,单笔借款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13年9月10日,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在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人民币陆万元整。”借款人吴社民、保证人吴军民、吴拥军在合同上签名并捺指印,源汇农行加盖印章加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