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272号 原告吴爱平。 被告孙中甫。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平诉被告孙中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爱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爱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爱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爱平负担。 审判员 徐发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