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陶花平诉被告丁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557号 原告陶花平。 被告丁艳军。 原告陶花平诉被告丁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告丁艳军不在上述地址居住,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现住址或者缴纳案件公告费用,依照《最高人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557号

原告陶花平。

被告丁艳军。

原告陶花平诉被告丁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告丁艳军不在上述地址居住,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现住址或者缴纳案件公告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陶花平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