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457号 原告崔素敏。 被告胡战勇。 被告杨丽亚。 负责人朱亚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素敏诉被告胡战勇、杨丽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素敏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素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素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素敏负担。 审判员 徐发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