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949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三家店镇石庄45号。 被告赵某,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钮王大队沟东王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949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三家店镇石庄45号。

被告赵某,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钮王大队沟东王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