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949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三家店镇石庄45号。 被告赵某,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钮王大队沟东王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