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792号 委托代理人徐永萍,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弯辉林。 本院受理原告杨卫华诉被告弯辉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卫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卫华自愿撤回对被告弯辉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卫华撤回对被告弯辉林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卫华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