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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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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登峰诉被告李斌、何东贵、钱广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2534号 原告孔登峰。 委托代理人韩志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李斌。 被告何东贵。 被告钱广超。 委托代理人杨爱云,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2534号

原告登峰

委托代理人韩志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李斌

被告何东贵。

被告钱广超。

委托代理人杨爱云,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登峰诉被告李斌、何东贵、钱广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登峰的委托代理人韩志刚、被告李斌、被告钱广超的委托代理人杨爱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东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登峰诉称:我近一年来一直跟着钱广超干活,2014年10月13日,被告钱广超雇我和我村村民王慧琴、冯秀英等人到郾城区城关镇巴山路一居民家盖房子,钱广超安排我和另外两个人扒掉房主的西屋(小厨房)。当我三人正在西屋房顶扒房子时,房屋突然垮塌,我们三人从房顶掉了下来,我和另外一个人被房屋掉下的东西砸成重伤。后来我被钱广超送到了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经诊断为身体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并气胸,双肺挫伤,共住院28天,支出医疗费76061.54元,被告钱广超支付了76061.54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门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期治疗费共计228575元(不含被告钱广超已经支付的医疗费76061.5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斌辩称:郾城区城关镇巴山路的居民房是我让钱广超去盖的,何东贵是搞建筑的,我让他去给我指点指点,照顾一下,出事那天上午,钱广超给我打电话说干活的人摔住了,我及时赶回去把原告送到骨科医院,之前钱广超给我盖房子时我就给他说,每平方多少钱包给他,只包工不包料,钱广超在施工时出现的一切伤亡事故都归钱广超承担。

被告钱广超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我没有指派原告去扒房子,我喊了钱运富上去扒房子,原告是自己上去干活的,是原告自己不注意安全掉了下来,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也是干活挣钱,所以我不应当支付原告各项损失。

原告孔登峰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证人王会琴、冯秀英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孔登峰为被告从事劳务,双方为雇佣关系,孔登峰在郾城区城关镇巴山路拆房劳务过程中受伤。证人王会琴出庭作证称证人和原告孔登峰一起跟着钱广超干活,钱广超有活儿时就跟着他,没有活儿的时候就跟着别人,这一次是钱广超给证人和原告打电话找我们干活,每个人的工资不一样,原告孔登峰比证人的工资高,钱广超给原告孔登峰和证人发工资。证人冯秀英出庭作证时称证人和原告孔登峰一起跟着钱广超干活,原告孔登峰在干活时受伤了。

证据二、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出院证,证明原告孔登峰受伤后的治疗及花费情况。

证据三、孔登峰家庭户口薄、户籍证明、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孔沈邓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孔登峰、被扶养人孔松林、彦玉花的户籍情况。

证据四、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支出的交通费用。

证据五、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证明原告因伤构成八级伤残,二次手术费需5000元,支出鉴定费1300元。

针对原告孔登峰提交的证据,被告李斌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原告确实是在我盖房子的工地上受伤的,但是原告不是给何东贵干活的,我不认识原告,也不认识证人,证人证明原告是跟着钱广超干活的,与我无关。对证据二、三、四、五均无异议。

针对原告孔登峰提交的证据,被告钱广超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对原告受伤无异议,但原告不是给钱广超干活的,而是给李斌干活的,大家都是农民工,干活大家一起挣钱,钱广超相当于小组长,领着几个人干活。对证据二、三、五无异议,原告的赔偿标准应当农村居民计算。对证据四交通费未提供发票,由法院酌定。

被告李斌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钱广超给李斌出具的收到条一份,证明李斌给钱广超的施工费和人员受伤补偿费用,已经全部结清。

针对被告李斌提交的证据,原告孔登峰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中包括受伤人员的补偿金已经结清,仅仅是指医疗费已经结清。

针对被告李斌提交的证据,被告钱广超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明问题不清楚,工程款多少,人员赔偿款多少约定不明确。

被告钱广超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何东贵和钱广超签订的《安全施工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李斌所述何东贵仅仅是义务帮忙不属实。

针对被告钱广超提交的证据,原告孔登峰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无异议。

针对被告钱广超提交的证据,被告李斌的质证意见是:当时扒房子时李斌本人不在家,就委托朋友何东贵和钱广超签订了该协议。

被告何东贵未到庭,未答辩及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斌因自家建房,找到被告钱广超,并委托何东贵给钱广超签订了一份《安全施工协议》,由被告钱广超组织人员施工,包工不包料,连扒带建每平方120元,原告孔登峰为被告钱广超所雇用的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2014年10月13日,原告孔登峰站在房顶上砸房顶时,房顶坍塌致孔登峰掉下摔伤,被送至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11月10日出院,共住院28天,期间支出医疗费76061.54元全部已由被告钱广超支付完毕。原告伤情经漯河民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漯民声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孔登峰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一项,定残日为2015年4月20日,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约需4000元—500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用1300元,鉴定时检查费用780元。

原告孔登峰生于1972年6月12日,其父孔松林生于1945年9月2日,其母彦玉花生于1946年2月20日,孔登峰、孔松林和彦玉花的户籍地均为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孔沈邓村2组30号,系农村居民,孔松林和彦玉花共生育孔登峰等子女三人。

2015年1月21日,钱广超给李斌出具一份收到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斌营房街建房工程款共计陆万元整(60000)元,其中包括受伤人员补偿全部结清”,对此,被告李斌在庭审中接受被告钱广超的委托代理人询问时称,钱广超一共给其建了416平方米的房子,整个房子下来不到五万块钱,下余10080元系其出于人道主义补偿给受伤人员的。对此,被告钱广超的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反驳。

另查明: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9416.1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438.12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行业收入为28472元/年。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