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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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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被告高某某,女,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某某,女,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农,初中文化。

原告某某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8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人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合理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在一起生活时间较长,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8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儿子和一女儿。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心、相互爱护,共同创建和谐家庭,原告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在一起生活时间较长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生活中虽有矛盾,只要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慧杰

审 判 员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武大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成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