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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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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清山诉被告翟莲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594号 原告李清山。 被告翟莲芬。 本院受理原告李清山诉被告翟莲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清山自愿撤回对被告翟莲芬的起诉,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594号

原告李清山。

被告翟莲芬。

本院受理原告李清山诉被告翟莲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清山自愿撤回对被告翟莲芬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清山撤回对被告翟莲芬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李清山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