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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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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812号 原告常某某,女,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812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