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曹社峰诉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408号 原告曹社峰。 被告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 委托代理人蔡桂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社峰诉被告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408号

原告曹社峰。

被告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

委托代理人蔡桂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社峰诉被告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社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曹社峰承担。

审判员  罗文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