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590号 原告郑大玲。 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杨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负责人王新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大玲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大玲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大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大玲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郑大玲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