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322号 原告闫喜停。 委托代理人刘占彪,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栓。 被告李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喜停诉被告李振栓、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喜停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喜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诉讼保全费2070元,共计5045元,由原告闫喜停负担。 审判员 张义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