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0363号 原告赵永祥。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宝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元鼎,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永祥。 委托代理人张学强,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丽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祥诉被告河南中达建筑有限公司、黄永祥、黄丽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祥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永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赵永祥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