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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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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新停诉漯河市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0321号 原告闫新停。 被告漯河市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李国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新停诉被告漯河市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新停于2015年8月5日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0321号

原告闫新停。

被告漯河市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李国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新停诉被告漯河市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新停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新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新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新停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