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247号 原告赵玉仁。 被告赵小飞。 原告赵玉仁、李明珠与被告赵小飞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仁、李明珠、被告赵小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玉仁、李明珠诉称:原告含心茹苦把两个儿子养大成人,并给被告结婚、生子办事盖房的一切花销都是原告出的。白庙东街52号房产是原告在1995年一砖一瓦辛苦挣钱和借账盖的,二层共200多平方,还有原告在白庙东街36号买了一处平房用于养老,不想又让被告在2005年给偷卖了,事后知道偷卖给了本村村民陈国庆,钱款用于买一辆出租车,并营运至今。还有被告在郾城鸿安罗马假日买了一套六楼住房,原告出了2.4万元钱。自从被告娶了妻子马俊华后,原、被告关系逐渐变坏,最近几年,被告夫妇二人经常找原告无理取闹,要这要那,还在大庭广众之下侮辱、谩骂和殴打父母;村上分给原告的修路和养老钱4000多元,也让被告偷领去了,导致原告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自杀之心都有。如今原告已有60多岁,均有高血压,身体状况不好,经常小药不断,无正常生活来源,已下定决心和被告分割财产。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将郾城区白庙东街52号楼房一、二层分割给二原告,归二原告独立支配和处理,并到公证处公证或按当前市值作价50000元给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将郾城区白庙东街52号楼房一、二层分割给二原告,并归二原告独立支配和处理。 被告赵小飞辩称:(一)土地使用证是被告的名子,房子也是被告出钱盖的,故涉及的房产归被告所有,任何人无权分割被告的合法房产。(二)本案的诉讼不是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玉仁、李明珠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个儿子,长子赵小飞,次子赵小兵,现二原告跟随次子赵小兵生活。1995年,二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为被告建筑诉争的房屋,被告一直居住至今,但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被告赵小飞。 另查明,经法庭查证,本案的诉讼均是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涉案的房屋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为被告所建造,被告一直居住至今,且土地使用权人也登记为被告,故二原告要求将房屋分割给二原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被告辩称“本案的诉讼不是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玉仁、李明珠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赵玉仁、李明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