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柳杰,男,汉族。 上诉人林汉因与被上诉人周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三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汉的委托代理人吴红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周柳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三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