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风兰诉田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0487号 原告李风兰。 被告田晓。 本院审理原告李风兰诉被告田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0月17日,被告以其父亲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0487号

原告李风兰。

被告田晓。

本院审理原告李风兰诉被告田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0月17日,被告以其父亲患重病急需钱治病和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请求借款。出于对朋友的信任,2011年10月17日至2013年3月7日原告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方式借给被告人民币共计220000.00元,被告于2013年3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口头承诺一年半之后偿还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时归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进而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最后对原告避而不见。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我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220000.00元);2、从2011年10月17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46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要求被告田晓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所有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李风兰诉被告田晓民间借贷纠纷,李风兰提供被告田晓的住址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拥军路12号,经本院查明,该住址并无此人。郾城区城关镇拥军路12号住户已搬迁,现去向不明,该住宅处于闲置状态。因被告田晓具体住址不明确,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风兰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67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文学

审 判 员  朱开元

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 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