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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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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青诉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松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刘松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青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松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刘松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青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松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永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义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