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641号 被告张松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松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义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