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63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绍功,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世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舒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舒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毛国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舒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世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舒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