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1514号 被告苑清甫。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苑清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