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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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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阳诉孟令奇、孟德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0291号 原告李东阳。 法定代理人梁卫华。 法定代理人李世勇。 委托代理人于华良。 被告孟令奇。 被告孟德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 委托代理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0291号

原告李东阳

法定代理人梁卫华。

法定代理人李世勇。

委托代理人于华良。

被告孟令奇。

被告孟德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

委托代理人杨鸽。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志斌。

委托代理人冯盼龙。

原告李东阳诉被告孟令奇、孟德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阳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华良、被告孟令奇、孟德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盼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5日17时许,孟令奇驾驶豫LMA28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郾城区三元锦江小区院内由南向北行驶至4#楼后面右转弯时,与在路上玩耍的李东阳发生碰撞,造成李东阳受伤,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暂定10000元。该事故经漯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事故认定,被告孟令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豫LMA28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涉案车辆系孟德胜所有,孟德胜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暂定10000元(依伤残鉴定等级为准赔偿数额)。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赔偿金额变更为12330元,请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被告孟令奇辩称,该交通事故我垫付的医疗费6937.27元要求保险公司退回给孟德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此车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对于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费用。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有30万元的三责险,各项费用过高,请法院酌定降低,其他同太平洋答辩意见。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该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情况。

第二组证据:一、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证明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治疗的情况。

第三组证据: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花费治疗费的情况。

第四组证据: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身体所遭受的肢体功能丧失的伤残等级情况。

第五组证据:、鉴定发票。证明鉴定花费情况。

第六组证据:工资表。证明原告受伤及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及工资扣发情况。

第七组证据: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及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关系。

第八组证据:鉴定费票。证明财产定损所花费的情况。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三无异议。对证据四住院病历有异议,此份病历中没有长期医嘱单,不能有效的证明伤者的住院天数和每天的用药情况。仅有一份2014年12月25日一日的临时医嘱,所以我公司认为伤者存在挂床现象,对其住院天数应当以临时医嘱单为准。对证据五中的原告和其父母的居住证明有异议,原告方证明其在城镇居住,应当提供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年一证的居住证明,对此份证据我们不予认可。对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异议,原告主张在张家港市腾宇服帽有限公司工作,其应当提供该公司在审限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来证明该公司真实有效的存在。另外原告方提供双方的劳动合同,和李世勇的纳税证明已经超过3500元了,对此份误工损失证据我公司不予认可。其护理标准应该按照护理人员的户籍标准即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对证据六交通费请求法院酌定。对营养费标准应该按照10元每天计算。对学费损失,不予认可。对精神损失因原告没有达到伤残评定标准,对其精神损失也不予认可。对后续治疗费请求以实际发生为准。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系复印件不予质证,对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质证意见同太平洋,对证据五其中户口本及身份证系复印件,不予质证,其他质证意见同太平洋。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孟令其、孟德胜发表以下质证意见,二被告均同太平洋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孟令奇、孟德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均无证据提供。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意见及法庭调查,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2月25日17时许,孟令奇驾驶豫LMA28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漯河市郾城区三元锦江小区院内由南向北行驶至4#楼后面右转弯时,与在路上玩耍的李东阳发生碰撞,造成李东阳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6937.27元。该事故经漯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事故认定,被告孟令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豫LMA28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河南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人均收入为28472元/全年。

本院认为:一、责任承担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本案中因肇事司机孟令奇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作为豫LMA28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孟令奇应当负此次事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案豫LMA289号小型普通客车因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伤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得赔偿部分直接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据此,本案原告李东阳作为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赔偿各项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综上,对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合理合法部分的经济损失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