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628号 原告张大妞。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妞诉被告刘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大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义敏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曹英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