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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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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妞诉刘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628号 原告张大妞。 被告刘秋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妞诉被告刘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628号

原告张大妞。

被告秋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妞诉被告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大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义敏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曹英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