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259号 原告张启佰。 负责人朱富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长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佰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启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启佰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曹英旗 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思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