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半民初字第655-1号 原告:寇国强,男,汉族。 被告:河南日美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产业集聚区(方岗乡杨北)。 法定代表人:杨红星,任经理。 被告:王升明,男,汉族。 被告:李国志,男,汉族。 被告:张航,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国强诉被告河南日美卫浴有限公司、张付生、王升明、李国志、张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河南日美卫浴有限公司、张付生、王升明、李国志、张航银行存款4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艳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