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半民初字第98-1号 原告:叶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大盛微电”公司66万股的股份,或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300万元的其它同等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裴孟翔名下的“克拉玛依盛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出资额78万元及被告裴某某通过“克拉玛依盛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持有的“大盛微电”公司66万股的股份予以查封,或查封、冻结被告裴某某名下价值300万元的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伟杰 人民陪审员 程莲枝 人民陪审员 尹秀甫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巍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