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半民初字第613-1号 原告:包素芹,女,汉族。 被告:魏全州,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素芹诉被告魏全州、包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包素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魏全州、包慧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