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拟稿核稿签发印发份数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00332号 原告:尚书庆,男,汉族,1962年6月5日出生,住临颍县。 法定代表人:王改营,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王改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轩国芳,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临颍县。 被告:訾建中,男,汉族,1957年9月6日出生,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书庆诉被告许昌正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许昌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轩国芳、訾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昌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变更为河南荣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向原告告知后,原告不予变更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尚书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若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