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72号 原告:宋廷,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安英波,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廷诉被告安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廷经本院送达传票后,于开庭当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廷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宋廷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李若箐 人民陪审员 邹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