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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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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廷诉被告安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事由拟稿核稿签发印发份数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72号 原告:宋廷,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安英波,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廷诉被

事由拟稿核稿签发印发份数民事裁定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72号

原告:宋廷,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安英波,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廷诉被告安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廷经本院送达传票后,于开庭当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廷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宋廷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李若箐

人民陪审员  邹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少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