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半民初字第160-2号 原告:赵挺,女,汉族。 被告:黄红恩,男,汉族。 被告:王金玲,女,汉族。 被告:张春光,男,汉族。 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魏半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赵挺与被告黄红恩已经调解解决纠纷并同意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春光、黄红恩、王金玲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李艳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