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半民初字第368-1号 原告:赵正尧,男,汉族。 被告:栗娜,女,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尧诉被告栗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本案争议的位于许昌市龙湖湾小区21号楼3单元3层西户住房(约97.36平方米)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许昌市龙湖湾小区21号楼3单元3层西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艳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