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艺,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艺林无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邙山路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华,女,汉族。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惠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晓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有志,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郭文艺、漯河市艺林无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林无纺公司)、李素华因与被上诉人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文艺、艺林无纺公司、李素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惠民,被上诉人张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军、谢有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3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1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吴增光 审判员 王路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