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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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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豫与赵同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豫,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大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同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晁伟,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豫,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大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同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晁伟,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公司,经营地舞阳县舞泉镇上海路。

负责人:李志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中,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蔡豫因与被上诉人赵同箱、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舞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豫的委托代理人黄大鹏、被上诉人赵同箱的委托代理人晁伟、原审被告人保财险舞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2元予以退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