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豫,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大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同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晁伟,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公司,经营地舞阳县舞泉镇上海路。 负责人:李志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中,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蔡豫因与被上诉人赵同箱、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舞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豫的委托代理人黄大鹏、被上诉人赵同箱的委托代理人晁伟、原审被告人保财险舞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2元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