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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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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利与王培培、王君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培培,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君,男,汉族。 上诉人胡国利与被上诉人王培培、王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胡国利于2015年5月25日向召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培培、王君连带偿还其借款5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培培,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君,男,汉族。

上诉人胡国利与被上诉人王培培、王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胡国利于2015年5月25日向召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培培、王君连带偿还其借款5万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召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裁定。胡国利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国利的委托代理人赵斌,被上诉人王培培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石笑云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刘继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