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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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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江河会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初字第155号 原告: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聚忠,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初字第155号

原告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聚忠,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新战,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开波,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江河会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江河会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荣胜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人民陪审员  梁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雨萱

责任编辑:国平